一、審批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
2.《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3.《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環(huán)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65號)
二、申報材料
(一)新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1. 經營設施所在地設區(qū)市環(huán)保局的技術審核和現(xiàn)場技術審查報告以及是否同意企業(yè)辦理許可證預審意見;
2. 有3名以上環(huán)境工程專業(yè)或者相關專業(yè)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1)環(huán)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測試等相關專業(yè)技術人員的學歷和學位證書、職稱證書復印件;
(2)技術人員具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證明材料;
(3)技術人員與申請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等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間社保證明等;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3. 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1)交通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允許從事危險貨物運輸?shù)牡缆愤\輸經營許可證的復印件;
(2)危險廢物運輸車輛運營證、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證和押運員證的復印件;
(3)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申請單位應提供與擁有相關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單位簽訂的運輸協(xié)議(或合同)的復印件,并同時提供上述證明材料;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 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huán)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1)包裝工具照片或圖樣及文字說明;
(2)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貯存設施、設備的照片、設計文件及文字說明、施工報告等;
(3)貯存設施、設備經環(huán)保、衛(wèi)生、消防安全等部門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4)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貯存設施的名稱、貯存能力、數(shù)量、貯存危險廢物的種類、其他技術參數(shù);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5. 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guī)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huán)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1)《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2)關于選址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等相關標準的材料;
(3)廠區(qū)平面布置圖(應繪出:設施法定邊界;進貨和出貨裝置的地點;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貯存設施、配套污染防治設施以及事故應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監(jiān)測井的位置等)。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確保有足夠道路空間,以保障在緊急狀態(tài)下,相關的救援人員、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設備通行無阻;
(4)處置設施、設備,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設施的設計文件及文字說明。對于填埋設施,應當提供有關施工質量保證書、施工和監(jiān)理情況的報告;以及地下水監(jiān)測井設計方案的依據(jù)(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5)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復印件;環(huán)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意見的復印件;
(6)現(xiàn)有設施最近一年內的監(jiān)督性監(jiān)測報告的復印件。提供企業(yè)自行監(jiān)測報告的,應當提供關于其符合相關監(jiān)測質量要求的證明材料;
(7)現(xiàn)有危險廢物焚燒爐,應提供論證其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關于焚燒爐的技術性能指標(包括焚燒爐溫度、煙氣停留時間、燃燒效率、焚毀去除率、焚燒殘渣的熱灼減率等)、焚燒爐出口煙氣中的氧氣含量等的證明材料。如為證明焚燒爐滿足《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關于溫度大于1100℃要求,應當提供焚燒爐的設計溫度、實際運行溫度(對已運行設施)、耐火材料的規(guī)格(如能夠耐受的溫度范圍);并書面解釋焚燒過程如何達到要求的溫度。書面解釋如何控制氧氣濃度使之滿足《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關于焚燒爐出口煙氣中的氧氣含量應為6%-10%(干氣)的要求。書面解釋如何在最大氣體流量時達到負壓(計算公式),并提供有關抽風機額定流量及壓降的數(shù)據(jù);
(8)新建危險廢物焚燒爐,應提供試焚燒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以及試焚燒結果的報告;
(9)分析實驗儀器的名稱、照片或圖紙、文字說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監(jiān)測的項目;
(10)有關應急裝備、設施和器材的清單,包括種類、名稱、數(shù)量、存放位置、規(guī)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11)經營易燃易爆化學品廢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門的證明材料;
(12)經營劇毒化學品廢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門的證明材料;
(13)經營危險化學品廢物的,需提供經營安全生產評估報告及備案的證明材料;
(14)建設項目工程質量、消防和安全驗收的相關證明材料;
(1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6. 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1)詳細描述危險廢物預處理和處置工藝及操作要求;
(2)危險廢物預處理和處置主要設備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設計能力、數(shù)量、其他技術參數(shù);
(3)危險廢物預處理和處置主要設備所能預處理和處置的廢物名稱、類別、形態(tài)和危險特性;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7. 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guī)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1)廢物分析方案/制度。分析廢物的目的是確保持證單位僅接收許可經營的危險廢物,從而確保危險廢物得到正確的貯存或處置。廢物分析方案/制度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①持證單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險廢物與危險廢物轉移聯(lián)單所列危險廢物相一致;②對各危險廢物擬分析的參數(shù)/成分及理由;③擬采用的取樣方法;④擬采用的分析測試方法;⑤重復測試的頻率;⑥每批廢物的接收標準和拒絕標準;
(2)安保措施。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廠區(qū),特別是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區(qū)。比如:控制進入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的安全措施。如設置24小時監(jiān)控系統(tǒng),對進出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進行不間斷監(jiān)控;或在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周圍設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礙物(如柵欄),控制出入;在設施的入口處設置中英文標示:“危險-非授權人員不得進入”(Danger-Unauthorized Personnel Keep Out)等等;
(3)內部監(jiān)督管理措施和制度。為及時糾正問題防止危害環(huán)境和人體健康,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檢查方案,針對可能導致危險廢物組分泄漏到環(huán)境中,以及對人體健康造成威脅的設備故障和老化,操作錯誤,有意或無意的危險廢物溢出、泄漏等情況,以及預防、偵測或應對有關環(huán)境或人體健康威脅的重要設施和設備(如監(jiān)測設備、安全及應急設備、保安設施、操作設備(如泵)等)進行檢查。檢查方案應當包括擬檢查的問題類型及檢查頻率。如:對危險廢物裝卸區(qū)等易發(fā)生泄漏的區(qū)域是否存在泄漏,焚燒爐及附屬設備(如泵、閥門、傳送設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無組織排放(可肉眼觀察)等每天至少檢查一次。對防火通道是否暢通,去污設備是否充足等每周至少檢查一次等等;
(4)意外突發(fā)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及相關設備??蓞⒁姟段kU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原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48號);
(5)關于易燃性、反應性和不相容廢物的特別防范措施。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采取特別措施,防范易燃性、反應性和不相容廢物的安全風險。比如:關于確保這些廢物遠離火源和反應源的措施。在貯存處理易燃、反應性或不相容廢物的場所設置“禁止吸煙(No Smoking)”的標識。設置隔離的吸煙區(qū)域。防止將彼此或與貯存設施或設備起劇烈反應(如起火,爆炸、釋放有毒粉塵、氣體或煙氣)的不相容廢物混合貯存的措施;
(6)有關預防風險的措施(包括相關應對程序和硬件設施)。如:在危險廢物裝卸操作時預防風險的措施(如特殊的叉車)。防止危險廢物處理區(qū)域的廢水流入其他區(qū)域或環(huán)境中,以及防止雨水侵入危險廢物處理區(qū)域的措施(如排水溝或阻水堤)。防止污染水源的措施。降低設備故障或斷電影響的措施。防止人體不適當暴露于危險廢物的措施(如防護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帽、防酸堿手套及長統(tǒng)靴等);
(7)人員培訓制度。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清晰描述涉及危險廢物管理的每個崗位的職責,并依此制定各個崗位從業(yè)人員的培訓計劃,培訓計劃應當包括針對該崗位的危險廢物管理程序和應急預案的實施等。培訓可分為課堂培訓和現(xiàn)場操作培訓。
應急培訓應當使得受訓人員能夠有效地應對緊急狀態(tài)。這要求受訓人員熟悉:①應急程序、應急設備、應急系統(tǒng),包括使用、檢查、修理和更換設施內應急及監(jiān)測設備的程序;②自動進料切斷系統(tǒng)的主要參數(shù);③通訊聯(lián)絡或警報系統(tǒng);④火災或爆炸的應對;⑤地表水污染事件的應對等;
(8)環(huán)境監(jiān)測制度。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環(huán)境監(jiān)測方案,對廢水處理、大氣污染物排放、噪聲、地下水等定期監(jiān)測。環(huán)境監(jiān)測方案應確定監(jiān)測指標和頻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自行監(jiān)測的,還應當制定監(jiān)測儀器的維護和標定方案,定期維護,標定并記錄結果;
(9)新產生危險廢物的管理計劃;
(10)發(fā)生意外突發(fā)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環(huán)境污染時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8. 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需提交關于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1)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的復印件;
(2)建設用地廠區(qū)用地界限圖的復印件
(3)地方人民政府頒發(fā)的土地權利證書的復印件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延期換證
1. 見“新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所申報材料的1、4、5、6、7、8、9條;
2. 原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經營活動總結報告;
3.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經營臺賬、轉移聯(lián)單;
4. 應急預案演練記錄及圖片資料;
5. 原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三)變更
1. 原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2.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工商變更申請報告;
3. 工商部門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變更后的營業(yè)執(zhí)照等登記文件;
4. 經營設施所在地設區(qū)市環(huán)保局預審意見;
三、審批程序
(一)新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1.申請單位通過山東省政務服務網(http://zwfw.sd.gov.cn/)向省環(huán)保廳提交網上申請。
2.受理:省環(huán)境保護廳陽光政務中心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辦理受理手續(xù);形式審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齊補正的材料;
3.技術審核;
4.審批:省環(huán)保廳對受理的合格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將審查結果報廳長專題會研究,符合審批條件的,頒發(f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審批條件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二)延期換證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繼續(xù)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辦理延期換證相關事宜。
1.申請單位通過山東省政務服務網(http://zwfw.sd.gov.cn/)向省環(huán)保廳提交網上申請。
2.受理:同“新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受理程序;
3.審批:污染防治處對受理的合格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將審查結果報廳長專題會研究,符合審批條件的,換發(f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審批條件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三)變更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發(fā)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xù)。
1.申請單位通過山東省政務服務網(http://zwfw.sd.gov.cn/)向省環(huán)保廳提交網上申請。
2.受理:同“新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受理程序;
3.審批發(fā)證:省環(huán)保廳污染防治處對變更申請材料和預審意見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經審核變更材料真實有效的,報廳領導審批后,換發(fā)許可證;
(四)說明事項
1.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臨時)期限為一年,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正式)期限為五年。初次申領,核發(f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臨時);
2.危險廢物經營及處置方式、經營設施、經營類別、經營規(guī)模超過原核準量20%以上的變更,須按照初次申請的程序辦理;
3.對超過許可證有效期三個月仍未提出換證申請的企業(yè)以及連續(xù)六個月未進行正常生產且未向環(huán)保部門備案的企業(yè),視為自動放棄危險廢物處置利用資格,發(fā)證機關吊銷其許可證;
4.被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以及終止收集、貯存、處置、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對經營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妥善處理未處置的危險廢物;
四、審批時限
新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時限:20日(不包括現(xiàn)場核查、公示、企業(yè)整改所需時間);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延期換發(fā)審批,時限:20日(不包括現(xiàn)場核查、公示、企業(yè)整改所需時間);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審批,時限:20日;
五、收費標準及依據(jù)
不收取費用。